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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的通知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徐水招聘网2014-12-16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劳务派遣单位:

2012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重点对劳务派遣作了规定,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3]36号),结合本地劳务派遣实际情况,现就规范劳务派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握机会,扎实开展规范行动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这是从源头上加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将改变过去由于缺少事前监管手段而造成的底数不清、监管不到位的局面,对此,我们应当把握机会,乘势而上,扎实开展好这次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

二、上级对规范劳务派遣的要求

(一)在国家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省相关规定出台之前,暂停一切劳务派遣单位的审批。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5月底,对现有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其派遣使用劳动者的情况,集中开展劳务派遣规范行动,其主要内容:

1.对劳务派遣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2.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依法整顿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为。

3.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进行规范。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的,要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整;对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施行前新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也要按照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精神积极做好引导工作。

三、规范劳务派遣的组织实施

这次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融合摸底调查和清理规范两个层面的工作重点,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可以前后有序,也可以并行推进,须达到如下进度时限要求: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劳务派遣情况的摸底调查工作,务于5月20日前将规范行动开展情况书面总结以及调查摸底汇总表,分别按照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二)市属劳务派遣单位的调查摸底情况,务于5月20日前直接报送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调查摸底表要分别按照纸质版和电子版上报。

(三)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将会进一步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管理力度,大势所趋,形势所迫,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扎实工作;各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经营,积极配合。凡在此次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中重视不够、配合不力、情况不报的,在下一步的前置审批环节上,将相应采取措施,以维护规范行动的严肃性。

(四)摸底调查专用表式,可直接登陆保定市劳动保障网或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专用资料挂载邮箱(gx3088219@163.com,密码3088219)下载。

业务咨询: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3088219

上报邮箱:ldgx20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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